涉外税务 2009年 第7期 税事回眸

税事4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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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修改资本弱化规定:2009年4月1日,捷克政府公布《所得税法案》修正案,并于当日开始生效。该修正案主要是对捷克国内的资本弱化规定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1.债权比率从2∶1放宽至4∶1,针对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的债权比率从3∶1放宽至6∶1;2.扩大资本弱化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了背靠背安排,即通过第三方中间人安排的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和贷款;3.资本弱化规定不适用于非关联方之间债权和贷款的融资成本,即使这种债权和贷款由关联方进行担保;4.取消有关附属债务融资成本不可扣除的规定。

摘自《世界税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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