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9年 第11期 卷首语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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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特征,国际贸易可分为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在我国,服务贸易和商品贸易在税收上是区别对待的,即进出口商品贸易依据消费地征税原则课征增值税,进口征税,出口免税或退税;而进出口服务贸易依据境内征税原则课征营业税,既对进口征税,又对出口征税。那么,这种服务贸易区别于商品贸易的双重征税原则是否合理?上海财经大学胡怡建教授撰写的《消除税收歧视 促进我国进出口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一文认为,我国对进出口服务贸易按境内征税原则征收营业税,对进出口商品贸易按消费地征税原则征收增值税,事实上存在着税收歧视的问题,而这种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非常不利于我国优化进出口贸易结构、提升进出口贸易层次,也不符合服务业发展应快于制造业发展的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及要求。在我国多次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仍难挽出口颓势的情况下,该文将焦点对准了进出口服务贸易,不失为一种新的思维与政策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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