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9年 第12期 法规选登

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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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作相应调整。

第一百零二条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接受企业谈签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应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第一百零三条相应调整或相互磋商的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书面形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送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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