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9年 第2期 学术动态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中国税务学会“企业所得税”课题组 上一篇 下一篇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正式实施。新税法发布后,社会各界普遍反映比较好,认为新税法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基调,着眼于未来与发展,正视了历史的延续和现实的要求,兼顾了内资企业的感受和外资企业的需求,科学内涵深,规定全面,内容细致,条款清晰,是一部科学规范、切实可行、具有一定操作性的税收法律。但通过一年多的实际运行,新税法的一些瑕疵,也逐步凸显出来,本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以期为完善新税法提供参考。

一、新税法比较抽象,不够具体,缺少针对性

新税法全文共8章60条,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法)条款比较,其条款数量比两个旧法条款数量总和还多10条,内容上虽然丰富了许多,但认真研究,仍感到很抽象、原则,很多地方不明确具体,缺乏针对性。税法的条款中多处使用模糊词“有关的”、“合理的”、“确需的”、“必要的”、“符合条件的”、“一定比例的”……或授权词“由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等等。尤其是涉及具体操作的如税前费用扣除的内容大都使用这样的模糊定义,使得征纳双方无所适从,加大了征管机关的执法难度,更增加了纳税人钻法律漏洞逃税的可能性。这些模糊规定在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很多又都没有得到具体细化,授权国务院所属相关部门规定的政策界限也没有全部落实,这样,就为正确贯彻施行新税法造成许多困难,很不便于执法和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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