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9年 第7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我国滞纳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以《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为视角

谢愉虹 潘璐 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滞纳金制度存在惩罚性过重、计算规则不合理以及立法用语模糊等问题。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为我们的制度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笔者认为,修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时需要增加关于滞纳金性质、最长计算期、期间扣除等规定。

关键词:滞纳金,附带税收,计算期间,惩罚性


我国现行滞纳金制度存在惩罚性过重、计算规则不合理以及立法用语模糊等问题。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为我们的制度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笔者认为,修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时需要增加关于滞纳金性质、最长计算期、期间扣除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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