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9年 第12期 案例分析

产成品用于出租如何缴税

鲍崇军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产品为电器设备桥架。2009年1~6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6000万元,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各月均为5000元/吨,购进钢材等原材料取得进项税额800万元,实际申报缴纳增值税220万元。同年3月,企业将200吨桥架产品租赁给a公司使用3个月,取得租赁收入20万元,这200吨桥架产品收回以后经过重新油漆,于同年7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甲企业对租赁收入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收回以后再销售取得的收入于同年8月申报缴纳增值税17万元。4月份、5月份企业又分别将300吨和400吨桥架产品租赁给c公司及d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甲企业对此尚未作任何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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