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月7日 财税[2009]5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