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纺织品 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9年2月5日 财税[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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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