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5期
财税漫议
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路在何方
上一篇 下一篇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的分类征收,有的综合征收,有的分类综合征收;有的以个人为征收主体,有的以家庭为征收主体。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征收主体的分类课征制,这种办法易于控管,方便征收,但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因此,不少学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应改对个人征收为按家庭征收。在我国,现阶段是否具备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离我们有多远?笔者认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方向,具有必要性和一定程度的可行性。
众所周知,家庭是当今社会最基本的经济体。人们生活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因而劳动者个人的收入和支出一般都会以家庭收入和支出的形式表现出来,人们的负担最终表现为家庭的负担,人们的负担能力最终表现为家庭的负担能力。因此,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比以收入者个人为主体征收,更能体现量能征收的公平原则。据调查,我国现阶段家庭人员结构差异很大,有的家庭夫妻两人都取得收入,不用赡养老人、抚养小孩;而有的家庭则是一对夫妇或其中一人取得收入,要抚养一个小孩和赡养数量不等的老人。我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一对夫妇赡养4个甚至6-8个老人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家庭人数、人员结构不同,收入和费用开支也各不相同,如果不考虑家庭因素,只看个人收入,不看个人负担,不仅税负不公平,不利于发挥税收对高收入家庭的调节作用,而且可能伤及负担能力低甚至没有负担能力的家庭,扩大已经存在的家庭贫富差距。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则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