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7期
财税漫议
“购房退税”事件之我见
上一篇 下一篇所谓“购房退税”事件,是指某地方政府为刺激房地产业发展,曾于去年12月份出台文件,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凡在本地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按揭贷款本息,可抵扣产权人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提留部分(全部应纳税额的40%)。该文件出台后不久即宣布暂停施行,成为地方政府推出的类似“救市”措施中备受争议者之一。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个人所得税虽然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但这一税种的税负调整和优惠政策的决策权完全归属中央。地方政府没有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力,即使是对其依法分享的那部分(40%)个人所得税收入,地方政府也无权减免。今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及各级财税部门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采取返还已缴纳的税收等手段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如此看来,“购房退税”之举实属越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