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9期
调查研究
纳税评估制度的确立及完善方向
上一篇 下一篇纳税评估在我国开展以来,理论架构基本建立,工作程序逐步清晰,评估方法不断丰富,评估效果日趋显著,在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遵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工作开展中仍存在一些难点问题,影响纳税评估的进一步规范和深入开展。
纳税评估的定位
纳税评估在我国起源于1998年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的“审核评税”,纳税评估的概念首次出现在2001年《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首次应用于商贸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形式,一是基于1997年以来我国实行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征管模式;二是基于通过对税收征管规律的把握,税收征管的关口前移至税源管理环节;三是基于“相信大多数纳税人能够诚信纳税”这一税收理念。其主要工作定位于:一是通过对税源信息的分析与核实,判断纳税申报的合理性,体现对税源层面的监控和管理;二是通过深层次、针对性的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针对纳税人的无知性税收不遵从,即对纳税人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纳税错误和问题提供自行改正机会。纳税评估自2005年在我国全面开展以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一是降低征纳成本,扩大对申报准确性的监控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二是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以提高其针对性和威慑力;三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提供依据;四是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