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上一篇 下一篇2009年6月15日 国税函[2009]32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2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