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11期
财税漫议
纳税服务的距离之美
上一篇 下一篇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查处一偷税案中,被查纳税人因三角债一时无力缴纳税款。与其业务往来的一债务人恰好在该局管辖范围之内,该局利用职权之便,促使债务人向被查纳税人偿还了债务。被查纳税人高高兴兴地缴清了税款并心悦诚服地接受了处罚。案件顺利结案,查与被查实现了双赢。在纳税人的连连致谢声中,此事一时被传为美谈。
上述事例并非个案,以纳税服务的名义介入企业经营实施“帮助”的做法和理念,各地税务机关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且有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帮扶救困,通过介入企业融资牵线搭桥。二是促管理,通过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献计献策。如有些税务机关在帮助企业解决难题的“服务性调研”中向企业提交“管理建议书”等。三是促转型,根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要求引导企业“量身定做”。如为适用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引导、鼓动企业上技改项目、购置设备等;有些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引导企业尽可能采用国产设备,从而降低建设成本,解决启动资金紧缺的问题。”四是促发展,基于培育后续财源需要介入企业中长期规划的重大经营决策,如引导、鼓动企业主辅分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