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12期 税法解析

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宋兴义 上一篇 下一篇

股权激励作为一项协调股东和管理层关系的重要制度,在中国公司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国家税务总局今年连续出台了三个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文件,在已有文件的基础上,对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了新的规范。

2009年1月、5月和8月,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这三个文件与《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等共同构成我国对个人获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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