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0年 第2期 税收法治

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有关问题的解析(*)

作者: 杨丹 单位:暨南大学珠海校区法学系 广东 珠海 519070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我国税收征管领域最典型、最常见的渎职犯罪。该罪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是主观动机,“舞弊”是客观行为表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违反规定对请托人不征、少征税款的,成立数罪,实行并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事先通谋,逃避税收征缴的,构成共同犯罪,其罪名依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关键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渎职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我国税收征管领域最典型、最常见的渎职犯罪。该罪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是主观动机,“舞弊”是客观行为表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违反规定对请托人不征、少征税款的,成立数罪,实行并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事先通谋,逃避税收征缴的,构成共同犯罪,其罪名依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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