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0年 第10期 案例点评

由某外资房地产公司高管购房引发的思考

金晓扬 毕丽 单位:苏州大学 江苏 苏州 215021,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021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月,某市地方税务机关在对某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a公司某高管(以下简称“b高管”,非股东)曾经分别在2009年4月和12月,购入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各一套(以下简称“c房”和“d房”),情况异常。据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c房:2009年4月,b高管和a公司约定以120万元购买该套商品房,b高管当即支付购房款30万元并办妥相关产权手续,余款90万元作为借款,反映在公司账簿的“其他应收款—b高管”科目中。2009年底,公司账簿记载该笔借款已归还。但是,2010年1月初,“其他应收款—b高管”90万元又出现在a公司账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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