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0年 第10期 税收与生活

个人所得税改革之我见

作者: 王建星 单位:重庆市合川区地方税务局 重庆 401519 上一篇 下一篇

在1980~2006年的20多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2006年改为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提高到2000元/月。近几年,尤其是历年全国“两会”期间,各家媒体各有说法,你三千我五千他一万地争论不休。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无论是引经据典,还是与国内外环比纵比,其依据和理论支撑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是地域说。我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是全国“一刀切”,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可能是低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见认为,应区分不同地区确定不同标准。无论南北东西整齐划一,忽视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恰是以公平的名义违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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