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0年 第6期
论文摘萃
提高基层征管水平的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一、创新理念,完善基层税收征管工作机制的基本原则
纳税义务虽然由实体法规定,但须经过征税主体对其确认才能履行,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构成了税收征管体系的内容。习惯上,我们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合称为“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构成“征、管、查”三方面的内容,他们的组合就是税收征管模式,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税收征管”。基层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部门协调不畅、纳税服务缺位、稽查评估与征管脱节、人员综合素质滞后、考核激励淡化、廉政监督欠缺等问题都是由于我们对征管的认识仍然停留在狭义层面,仅仅以税收单项业务为中心,难以形成整体合力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