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0年 第11期
案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评估问题
上一篇一、 确定评估对象
2009年8月,某税务分局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比对分析模型,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审核,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1~7月份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值竟有30万元。是营业税比对模型存在“瑕疵”,还是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问题?经报批,将其列入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
该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制公司,法人代表赵xx,注册资金112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及销售。该公司自2004年10月成立以来,先后在xx镇xx路北侧、xx路东侧开发了“xx星城”商住楼一期、二期、三期、四期房地产项目,系该税务分局重点税源户,在地税部门缴纳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截至2009年7月底,拥有资产近4.25亿元,固定职员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