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9年10月21日 国税函[2009]585号
上一篇 下一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