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2期
财税漫议
白酒涨价论
上一篇 下一篇自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来,部分白酒价格上涨,媒体对此议论颇多。消费者、白酒业界、财税专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略陈浅见。
我国的消费税以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引导消费为宗旨。由于白酒属于典型的嗜好性消费品,名贵白酒更兼具高档消费品的特质,故对白酒征收消费税具有“寓禁于征”的意味。
消费税对白酒实行“单环节课征制”,自产白酒仅在出厂销售环节纳税,此后无论批发、零售,不再重复征收消费税。多有厂商利用消费税这一特点,将所产白酒以超低的价格卖给自己为避税而专设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然后再由这些销售单位大幅度提高价格对外发售,以便在产品出厂环节少纳消费税。这些企业在降低自身税负的同时,造成了国家税收严重流失,也导致企业之间税负失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就是针对这种行为采取的一种反避税措施。它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规模、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者,核价幅度原则上应掌握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