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4期
特别策划
浅谈纳税人权利研究的思路
上一篇 下一篇一、纳税人权利与纳税人地位转型
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研究,可分为存在递进关系的三个层次:一是将纳税人权利仅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展开研究。基于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的原理,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将纳税人权利仅作为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研究,较之将纳税人义务作为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研究,其意义仅在于研究视角的转换。当然,这种研究视角的转换也来之不易且至为关键。尽管税收学和税法学伴随着税收和税法在我国一直存续和发展,但直到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之后,才出现研究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纳税人权利视角。二是进一步研究纳税人权利在税收法律关系内容中的地位。即在由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构成的税收法律关系内容中,是权利与义务并重,还是权利优位于义务或者义务优位于权利。其意义在于显现纳税人权利与纳税人义务之间主导与辅助、支配与受制的关系,亦即纳税人权利较之纳税人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运行中的作用差异。三是更进一步从纳税人地位研究纳税人权利。即纳税人无论是作为纳税义务人还是作为纳税权利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然而,作为纳税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则大异其趣。其意义在于揭示纳税人地位决定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权利体现纳税人地位的关系,较之前两个层次,更有高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