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5期
税法解析
新规程 新要求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上一篇 下一篇2009年12月24日新修订出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强调了税务稽查工作“执法型稽查”的职能定位,对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同时更加注重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增设了许多有关纳税人权利及其权益保障的条款。
1995年公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旧《规程》)在运行14年后完成了历史使命,把接力棒交给了2009年12月24日正式出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前者在指导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障税法的贯彻执行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我国税收法治的不断推进,对税务稽查职能定位的认识更为准确,对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日益提高,对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认识逐渐增强,尤其是1996年颁布《行政处罚法》、2001年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2002年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以及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后,旧《规程》显得力不从心,与税务稽查的现实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推进税务稽查工作,新《规程》应运而生。新《规程》与旧《规程》相比,主要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