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7期
特别策划
贯彻依法征税促进公平正义实现税收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税收只是被单纯地理解为国家对国民的一种征收活动,在这样的背景下,税收的法治化更多是服从于国家目的。只有当税收被理解成为国民为支付公共物品或者公共服务的对价时,税收法治才从实际上代表了全体国民对国家征税权的认可。这点对于时下的中国而言尤为重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税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凸显,税收法治不仅要在制度层面实现,更要在理念层面厘清其推进国民权利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目标实现的积极意义。
一、公平正义:税收法治的实质要件与权利保障
可以说,公平正义,构成了人对法律最单纯也最复杂的信任基础,是国家的基本职能及其对国民的基本义务。具体到税法领域,可以认为公平正义至少包括四方面价值:一是分税公平,即体制性公平,指政府间的税收分配公平;二是定税公平,即制度性公平,指课税制度设计上的公平,包括传统理论所说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三是征税公平,即管理性公平,指税收征收管理上的公平;四是用税公平,即权益性公平,指纳税人在税款使用中的监督权利与平等受益”。分税公平和定税公平可以被视为对公平正义的实体性推进,征税公平和用税公平则可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程序性保障,但无论其具体表现形式差异为何,均体现了税收法治的实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