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2010年4月26日 财税[2010]37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