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0年9月29日 财税[2010]94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