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1年 第1期 案例点评

一房两售引发的会计与税法衔接问题

作者: 曾进 陈挺 单位: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福建 福州 350005,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建 福州 350011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案情简介

从事别墅开发的某外资房地产企业a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其董事会批准2008年度财务报告报出日为2009年4月20日。a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9年6月1日起,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对其实施稽查。稽查人员通过账面检查发现:1.该公司2008年12月12日分别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52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37万元;2.该公司2009年3月23日调整2008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冲减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2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06万元。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被告知该两项冲减收入与成本均为一房两售,房款尚未退还。稽查人员认为,既然房款尚未退还,就不应冲减收入和成本,该两项调整核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2万元(本案例分析忽略营业税等其他税费的调整),依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查补企业所得税10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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