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1年 第5期 “走出去”企业税收

完善双边税收协定 促进中国—东盟股权投资自由化(*)

作者: 陈红彦 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10320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为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股权投资,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应作调整:统一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降低来源国对跨国股息的源泉征税,完善居住国对跨国股息的抵免条款。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双边税收协定,源泉征税,税收抵免


本文认为,为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股权投资,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应作调整:统一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降低来源国对跨国股息的源泉征税,完善居住国对跨国股息的抵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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