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1年 第10期 法规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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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车船税法》的制订既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促进了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又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

与《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对相关税制要素作出了五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完善征税范围。《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二是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法》不再按评估价值对乘用车征税,而是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的计税依据。三是调整税负结构。对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乘用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四是规范税收优惠。除保留原条例的一部分税收优惠外,还增加了三项优惠规定。五是强化征收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同时还要求船检机构在提供船舶有关信息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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