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1年 第3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论税法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戴芳 孙程 李尚洁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是民法的债权保全制度在税法中的运用,正确适用该制度有利于保证税收债权的实现。作为公法对私法制度的借鉴,本应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之,以避免适用过程中的模糊性,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则是一带而过,不考虑税收债权的特殊性而一味援引私法的规定,给税收法律关系双方带来了适用上的困惑。因此,有必要辨析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含义,探讨其行使要件,明确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与其他征管措施的关系以及行使数额、行使期限等问题。

关键词:代位权,撤销权,税法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是民法的债权保全制度在税法中的运用,正确适用该制度有利于保证税收债权的实现。作为公法对私法制度的借鉴,本应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之,以避免适用过程中的模糊性,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则是一带而过,不考虑税收债权的特殊性而一味援引私法的规定,给税收法律关系双方带来了适用上的困惑。因此,有必要辨析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含义,探讨其行使要件,明确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与其他征管措施的关系以及行使数额、行使期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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