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1年 第8期
论文摘萃
对电子稽查难点问题的思考
上一篇实践证明,电子稽查是应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和管理电子化的有效手段,是税务稽查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电子稽查突袭式的特点,使电子数据的提取、复制极易引起税企冲突,且由于法律、法规授权不充分,稽查人员电子取证能力不强,执法程序不规范等原因,潜伏着较高的执法风险。本文对电子稽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难点加以分析,以待突破。
一、电子稽查的法律、法规授权不明确、不充分
首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作为税务部门执法的根本依据,并未对电子稽查调取电子账簿数据及封存电子设备做出专门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中的“有关资料”说得比较笼统,致使税务文书的制作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其次,目前税务部门开展电子稽查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第十六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前两者法律层级不够,后者则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未规定具体执法程序,但规定了7天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与现行稽查检查的处理流程有冲突。这些都限制了稽查部门执法,使税务执法人员底气不足,难以开展电子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