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1年 第9期
工作探索
现代服务业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一、制约现代服务业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瓶颈
(一)国内服务业营业税税收负担重于第二产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不利于服务业做大做强,难以形成现代服务业企业“走出去”的比较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第二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比例保持在50%以上,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一直徘徊在40%左右,2007年达到近年来高点40.4%后,持续走低,2009年降至39.2%,走弱态势明显。(1)自1994年以来,我国对生产、批发零售企业以及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投入物实行进项扣除,消除重复征税,实现税收中性。与此同时,对绝大多数提供劳务的服务业按营业额全额征税,重复征税严重。据测算,增值税按17%的税率征收相当于营业税4.55%的税率,而营业税普遍税率均高于此税率,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增值税税收负担。2000年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为9.69%,服务业的租赁业和金融业的税收负担分别为12.28%和10.25%,2006年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上升为12.08%,上升了2.39%,而租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25.01%,(2)比2000年上升了一倍还多。2009年增值税又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允许扣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调低为3%,增值税税负进一步降低,2009年虽然也出台了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但营业税总体税负偏重,税收负担高于增值税税负现象并未得到改变。过重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服务业的做大,难以形成企业“走出去”的比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