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完善
上一篇 下一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也在不断加快。以江苏省昆山市为例,全市目前已基本形成城乡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就业社保、生态建设、社会管理等“八个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按户籍人口计算,城市化率已从1978年的10.5%上升到2009年的71%,分别高于全国24.4个百分点和江苏省14.4个百分点。
在城乡一体化水平不断提升的情况下,按差别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面临着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城乡区域变化导致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较难界定。昆山市以1989年撤县设市为契机,明确将市域927平方公里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全覆盖规划,随着近年来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已形成了“城区中心—城市副中心—特色镇(含古镇)”一体化新格局。城乡格局的不断更新,使得市区与乡镇之间的界线逐渐模糊甚至消失,地税部门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过程中,较难明确部分企业的所在地是处于城市市区还是建制镇,难以界定其适用税率。二是实行差别税率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在城市化率较高的地区,其市区和建制镇的城建设施差别并不明显,有些从乡镇发展起来的新城甚至优于老城区。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这对于分别处于市区以内和以外的毗邻企业来说,虽然享受的城市资源基本均等,其税负却有很大差别,不利于纳税人间的公平竞争,也难以体现受益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三是实行差别税率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按财政体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为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收入,是城市、县城和乡镇建设维护的资金来源。就昆山市而言,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市区和各镇的发展建设,要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还需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均等化水平,对市区和建制镇分别设置7%、5%两档税率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