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1期 法治视界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当心“风险点”

作者: 肖宏伟 上一篇 下一篇

职工福利费是每个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时都要处理的业务,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的必查项目。下面结合税务稽查典型案例,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风险点进行评析,以利于纳税人合理合法进行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案例一】职工福利费年末余额未冲减风险点

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80余万元,2008年计提职工福利费60万元,2008年实际支付50万元,年末余额累计90万元。2009年10月,税务稽查要求其调整增加所得额60万元。此项补税15万元。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2010年仍有企业因此而被查补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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