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3期 时政纵览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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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为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通知分别对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以上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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