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6期
特别策划
国外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效应及启示
上一篇 下一篇一、国外鼓励公益捐赠的所得税制和遗产税制安排
(一)所得税制安排
大多数西方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制都允许将向从事公益、教育、文化、宗教服务的公共或私人组织捐赠的款项作为纳税扣除项目或税收抵免项目,这种安排一般是按照该纳税人收入的百分比对该纳税人的可扣除额进行限定的。
美国政府从1913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仅仅4年后,美国国会就通过法案,规定捐款或实物捐赠可用来抵税,所得税可抵税部分最高达15%,借此来鼓励民众捐赠行善。1935年,美国政府允许公司可用捐款抵税。美国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程度主要取决于捐赠对象的社会组织性质。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款,其捐赠税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10%;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款,其捐赠税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50%。另外,超出比例的捐赠,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予以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对于给予私人基金会的捐赠,个人捐赠税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20%,且超出部分不能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