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7期
财税观察
提高税收立法质量的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立法是执法的前提和基础,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执法效果。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健全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为提高立法质量指明了方向。当前税收执法中暴露出来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税收立法质量不高有着直接关系。提高税收立法质量已经成为税收法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
依法立法
税收立法应符合法定权限。目前,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还不够清晰。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有关税收事项的立法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但根据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授权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税收事项的行政法规,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全国人大“十一五”立法规划中,将“增值税等单行税种”的立法纳入了人大立法规划。可以看出,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立法工作将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作为起草税收立法草案的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借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修改上升为税收法律这一有利时机,积极评估现行税收暂行条例的运行实效,提出更加可行的税收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从而确保提升法律级次后的税法具有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