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7期
名家专栏
对否定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几种观点的辨析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目前条件下,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从而解放、发展生产力。对于这样一个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原则问题,当前社会上却存在各种否定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杂音、噪音。对此,我们应该从理论上加以驳斥澄清,分清是非。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既反对单一公有制,反对在所有制问题上“越大越公越纯”就越好的倾向,也反对私有化,反对取消公有制为主体的倾向。然而在这样一个重要原则问题上,却存在许多杂音、噪音,报刊上时不时发表一些反对以公有制为主体、主张以私营经济为主体的言论,对此,我们有必要对否定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种种“理论”,进行辨析和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