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9期 时政纵览

政策

上一篇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