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9期 财税观察

部门涉税合作需要明确定位

黄志美 王贵平 上一篇 下一篇

信息管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其中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是重要环节,它直接决定了信息管税的效果。目前,全国不少税务机关已建立起第三方信息采集制度,主要有以下合作类型:与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及企业股权变动信息合作;国、地税征管数据及纳税人征管信息合作;与电力、供水等能源供应部门的纳税人能源消耗信息合作;与消防部门的装饰、装璜业项目信息合作;与文化、广电部门的文化活动信息合作;与公安部门的法人代表出入境及旅店业入住信息合作;与规划、国土、房管部门的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可售房源的信息合作,等等。

尽管合作项目不断拓展,但总体来说,部门涉税合作仍处在探索阶段,覆盖范围有限,刚性不足,持久性弱,效果差强人意。究其原因:一是制度缺失。部门涉税合作法律地位不明确,大部分采用政府文件、联席会议、双方协议等形式,刚性约束不足。遇到问题,责不及己,高高挂起。二是部门藩篱。部门管理按条条块块划分,信息管理也因此自成一体,对信息使用的对象、使用的要求都有一定的设定,部门层级越低受限越多,使得信息共享常常成为一纸空文。三是利益冲突。各个部门都有各自的管理职能和管理对象,受局部利益的影响,部门合作缺乏积极性。四是技术壁垒。信息化的发展使信息数据日益集中,数据处理权限不断上收,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许多部门涉税信息交换停留在纸质阶段,削弱了信息共享的效果。五是层级断裂。涉税信息合作往往由部门上级或政府领导层统一协调,有些时候“被合作方”甚至是看有关领导的“情面”办事,这直接导致实际执行力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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