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2年 第1期
案例点评
亿元非居民股权转让税款的追缴及启示
上一篇 下一篇一、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在沈阳市检查一户大型商业企业a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收入应缴所得税的情况。在检查的过程中,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了解到a企业的其外方股东已将股权在境外转让。于是,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责成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追缴这笔境外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所得税。
在辽宁省沈阳市注册的这家a企业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有两个,其中之一的大股东b从2005年至2009年将股权分别转让给我国一个居民企业c公司和一个注册地及实际管理机构都设在我国境外的d公司。d公司的注册地在毛里求斯,但它的实际控制人e公司的注册地却在开曼群岛。2008年6月,e公司将d公司的股权整体出售给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f公司。税务检查人员分析后认为,e公司将d公司的股权出售给f公司的过程中,存在滥用组织形式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嫌疑,可能逃避了应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