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2年 第1期 法规选择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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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日益突出,1993年制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存在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资源产品,特别是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现有资源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另外,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收益不明显,等等。因此,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对1993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并于2011年9月30日颁布第605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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