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2年 第3期 国际税事评说

案里案外欧盟航空碳税案略评(*)

张泽平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上海 201620 上一篇 下一篇

2011年12月21日,欧盟法院就美国多家航空公司起诉欧盟征收航空碳税一案做出裁决,裁定欧盟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系统(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的2008/101/ec指令不违反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原则。至此,一场历时两年多的诉讼最终以美方败诉而落幕。然而,纵览该案的里里外外,一纸裁定似乎并未能就此终结各方的较量,各国围绕碳税问题的角力注定还将继续。

一、案件经过之回顾

2003年10月13日,欧盟通过了《欧共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指令》(2003/87/ec),在欧盟范围内实施碳排放交易计划。该指令要求主要工业部门的运营商每年向国家主管部门登记和报告经独立机构评估确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果排放量超过了规定的年度配额,就需要从市场上购买碳排放配额,反之,如果排放量低于规定的年度配额,则可以将结余配额在市场上出售。2003/87/ec所适用的行业包括能源、矿产、金属冶炼、造纸等高能耗部门,航空业并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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