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2年 第4期 案例点评

由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引发的争议评析

作者: 金晓扬 毕丽 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028,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028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案情介绍

2012年2月,某市税务机关在开展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某外商投资建筑企业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在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时,a公司以总承包工程款减去分包工程款后的自营工程部分作为核定征收收入的计税依据。具体情况如下:

1.a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经营之初,由于建账建制工作尚不规范和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经该公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该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为核定征收,适用应税所得率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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