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2年 第11期 案例点评

转让的究竟是“股权”还是“土地”?

作者: 赵新 徐立群 余菁 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021,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021,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021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008年底与当地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01、02号地块总计52.02万平方米,均价3600元/平方米,并就01、02号土地的开发达成意向。其中,01号地块总投资28亿元,总建筑面积56.61万平方米,已售罄;02号地块土地面积10.45万平方米,由于企业资金紧张一直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09年底,a公司与某集团(以下简称“b集团”)旗下d、e两公司协商准备联手开发02号地块,a公司以现金2.5亿元出资,b集团旗下的d、e两公司以现金10亿元出资,分别占股20%和80%成立合资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并向当地政府承诺于2010年10月底前付清02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利息后,由c公司按照a公司原竞拍土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开发02号地块。2010年4月30日,c公司成立。2010年5月17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2.5亿元股权作价3.05亿元转让给股东之一d公司,使得b集团旗下d、e两公司拥有c公司100%股权。a公司就转让c公司20%股权取得的转让收益5500万元,缴纳了1300余万元的企业所得税。2010年5月28日,c公司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利息等共计4.07亿元,并于当年取得国土使用证。交易具体情况详见股权转让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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