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2年 第11期 税收实务

浅议税务稽查证据

作者: 陈夕忠 韩宁 张丰 朱巍 单位:昆山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300,昆山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300,昆山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300,昆山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300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税务稽查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税务稽查证据,就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按照全面、客观、合法原则,收集到的能够或者有助于证明税务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等7种。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也越来越被广泛运用。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这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处涉税案件时取证的权利,同时,也是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在查处涉税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收集好证据以达到“铁证如山”,是支撑整个案件定性处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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