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2年 第7期
工作探索
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确定及抵扣问题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改革。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执行两年多来,确实减少了企业的税金支出,但现实中,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额的确定中,关于销项税额的确定一目了然——销售额与法定税率的乘积,但对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各个业务环节所发生的消耗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不论是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还是税务部门相互之间都存在分歧。具体来说,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研发领用材料及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体企业为提高产品竞争力,往往加大自主研发和创新力度。如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研究开发费为17776万元,2010年度为16422万元,(1)此费用的发生间接构成了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法规中对于研发领用材料及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税务部门认为纳税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属于无形资产的创制、新工艺的研究,这些活动都不属于有形货物的范围,因而,其中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专门为研发活动购进设备等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