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2年 第11期
观点摘要
观点摘要四则
上一篇山东省济南市税务学会课题组:我国增值税起征点单一调点的模式会带来起征点处税负跳跃的现象,造成税负不公。建议在调整起征点过程中将调点与调率结合起来,发挥两种方式的优势。如,起征点保持现行的20000元,可于起征点两侧各4000元范围内设置一个递减的减征率,低于这一范围的完全不征(减征率100%),高于的则完全征收(减征率0)。具体的区间、减征率级次、大小间隔如何确定,还要结合我国现实税收数据加以调研分析。
湖南省保靖县国家税务局徐志伟:现行的车辆购置税有关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为了达到保护民族汽车工业、引导消费等目标,就税率而言,应作如下修改:5万元以下车辆,税率为1%;5~8万元,税率为3%;8~10万元,税率为5%;10~15万元,税率为10%;15~20万元,税率20%;20~50万元,税率30%;50万元以上车辆,税率为40%。对于较低价格车辆课以较低税率,对于较高价格车辆课以较高税率,这样做可以引导市场多购买小排量汽车,优化汽车消费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