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2年 第12期 论文摘萃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吴梦云 陆杰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从1980年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7月,历经6次修正,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当前所实行的分类征收模式,以及存在的征管漏洞等缺憾,在纳税个体之间仍然形成了一道隐性的不公平屏障,亟待改进。

一、拓宽税基、调整税率、协整税制

近年来,世界各国施行了一系列税制改革措施,在个人所得税领域表现为“拓宽税基,调整税率”,即实施以综合收入为税基的“宽税基”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我国亦应加以借鉴;与此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种类多且复杂,既有比例税率又有超额累进税率,还有减征、加成等设计,不符合税法公平原则,容易引发纳税人逃税动机。由此,可设计以下两种方案:一是既让每个纳税人负担一定税额,又要兼顾我国现实并激发公民智慧和力量。例如,在对稿酬及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对一次性畸高收入可施行加成征收;二是在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情况下,可以实行低税率、少档次的简化税制。此外,仅仅依靠个人所得税很难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最终目标,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构建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多元化立体交叉协整体系,进而实现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诸多税种之间的协调、整合和共同作用。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