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2期 时政纵览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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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做出明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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